(2011)永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刘某某,女,住永寿县监军镇。委托代理人严某某,男,住永寿县新永路西段。被告王某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被告李某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左广利代理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