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商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平度市支行与李延安、李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平度市支行,李延安,李翠平,崔晓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商初字第68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号。法定代表人荆云叶,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良,男,1968年2月7日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平度市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李延安,男,1980年5月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李翠平,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崔晓英,男,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平度市支行诉李延安等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1年3月18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平度市支行提交的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三)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平度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平度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雅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