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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杭州××时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杭州××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萧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刘某。被告杭州××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新塘街道下畈朱村。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原告刘某诉被告杭州××时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海琪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3月到被告单某某作。2010年12月27日,被告承诺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10月份、11月份工资,于2011年1月15日前支付12月份工资,到期未支付的,加倍支付,并出具承诺书一份。但到期之后,被告仅支付了10月份、11月份的工资,12月份工资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900元及其承诺加倍支付的另一倍工资,共计1800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12月工资单以及承诺书各1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支付2010年12月份尚欠工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承诺逾期不付,加倍支付尚欠工资。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双倍支付的主张出于双方自愿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杭州××时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刘某尚欠工资900元,并支付其承诺的另一倍工资900元,共计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时装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9008802968)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富建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