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治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15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治丹,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旬阳县。2010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55号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治丹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治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6日10时,被告人刘治丹以取自己东西为由,从其网友王瑞娟手中取得王瑞娟在本市雁塔区沙井村东区433号201房间的房门钥匙,盗走王某的松下牌数码相机一部、王某舍友邱某的粉红色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经价格鉴定粉红色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800元、松下牌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715元。破案后,被告人刘治丹已分别赔偿邱某人民币6700元、王某人民币1500元。2010年11月5日被告人刘治丹在本市公园南路139号“他她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治丹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失主王某、邱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治丹指认作案地点的笔录、被盗电脑的购买发票、被告人刘治丹的供述、收条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治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治丹认罪且已退赔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治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九千四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海珊打印:扈艳红校对:于海珊2011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