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江宁汤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潘国芳与被告南京东电检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国芳;南京东电检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江宁汤民初字第27号原告潘国芳,男,1962年12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高从福。被告南京东电检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麒麟工业园天旺路。法定代表人曾德文。委托代理人杨传圣、周宏祥。原告潘国芳与被告东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开明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8日、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国芳的委托代理人高从福、被告东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宏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国芳诉称,其作为实际承包人,实际施工完成了被告东电公司的厂区园林绿化工程。双方于2010年5月19日进行结算后确认工程款为7万元,东电公司于结算当日给付现金2万元后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其绿化工程款5万元。现要求东电公司给付绿化工程款5万元。被告东电公司辩称,与其签订合同的是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原告潘国芳不是合同当事人,仅是园林公司的代理人,无权主张工程款。其于2010年5月19日上午出具欠条1份给潘国芳,载明欠工程款5万元,其于当日下午就给付潘国芳2万元,实欠工程款3万元。另,由于园林公司所种植的香樟树死亡4棵,故应扣除6000元,现只欠园林公司工程款24000元。综上,要求驳回潘国芳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1日,原告潘国芳与被告东电公司签订《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园林绿化合同》1份,合同首部记载的甲方为东电公司,乙方为园林公司。合同尾部的甲方栏是曾奇夫的签名,乙方栏是潘国芳的签名,合同上未加盖任何单位的印章。合同约定,东电公司的厂区园林绿化工程由乙方总承包,工程款按实际数量计算,并约定了苗木工程清单、施工内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潘国芳实际施工完成了涉案绿化工程。2010年5月19日,东电公司与潘国芳进行结算后出具欠条1份给潘国芳,载明欠潘国芳绿化工程款5万元。同日,东电公司给付潘国芳绿化工程款2万元,潘国芳亦出具收条1份给东电公司。2010年12月,潘国芳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关于2010年5月19日东电公司付给潘国芳的2万元是在出具5万元欠条之前还是在此之后的问题,潘国芳称双方在2010年5月19日上午结算后确认总工程款为7万元,东电公司给付其2万元后出具5万元的欠条1份给其;东电公司先是陈述其在2010年5月19日上午与潘国芳结算并出具欠条1份给潘国芳,当天上午其没有钱给潘国芳,当天下午其帐户上进钱后其才给付潘国芳2万元现金,但在法庭询问进钱的具体帐号时,东电公司改称结算当日上午其财务部有钱,因双方当时有矛盾,其不想当天就给潘国芳钱,但因潘国芳赖在其厂内不走,其于当天下午给付潘国芳2万元。另,东电公司就其所称潘国芳不是合同当事人的主张和有4棵香樟树死亡应扣工程款6000元的主张,未提供足够证据。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欠条、《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园林绿化合同》及附表、收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潘国芳实际施工完成了被告东电公司的厂区园林绿化工程,东电公司已与潘国芳进行结算并出具了欠条给潘国芳,故潘国芳有权向东电公司主张涉案绿化工程的工程款。对东电公司所称2010年5月19日付给潘国芳的2万元是在出具5万元欠条之后的主张,因东电公司就该2万元的付款过程当庭所做陈述前后矛盾,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东电公司所称潘国芳不是合同当事人的主张和有4棵香樟树死亡应扣工程款6000元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电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潘国芳绿化工程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东电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审 判 员 邓开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孙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