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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洪家泉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家泉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15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家泉,又名洪黄古、冯家泉、冯黄古,男,1953年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仙桃市。案发前租赁西安市雁塔区潘家庄村157号开办诊所。2010年9月1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家泉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洪家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家泉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5年私自在西安市雁塔区潘家庄村157号开办诊所。2010年6月25日、2010年9月3日因非法行医两次被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行医。2010年9月14日,被告人洪家泉因继续非法行医被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后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洪家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案件移送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雁塔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洪家泉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家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诊所,被行政处罚二次后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洪家泉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家泉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宏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