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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香民一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珠海市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惠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香民一初字第924号原告珠海市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江文波。委托代理人方益才,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惠芳,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