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建夫与胡英娣、陈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858号原告:王某某,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钱宏伟、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某某,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黄某某,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车建国审 判 员 虞伟庭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红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