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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二终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卢章元与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卢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西民二终字第00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村。法定代表人邢计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楠,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章元。委托代理人徐长虹,男,汉族,1976年12月15日出生。上诉人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0)雁民初字第3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原告卢章元系被告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雇佣的工人。庭审中,原告提交了2009年1月16日的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畅丰门业欠卢师08年工资壹万元整,下方有倪贝贝签字。被告在庭审中提交了与原告结算2009年7月至2010年1月工资的清单,证明2010年2月9日与原告已结清全部欠款。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调取了西安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一案案卷材料,证明倪贝贝系被告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员工。原告卢章元诉称,2007年7月起,被告聘用原告在厂里做油漆工作,原告一直能忠勤职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但2008年被告欠付原告工资一拖再拖,原告多次讨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08年所欠工资10000元。被告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辩称,被告于2010年2月9日结清与原告之间的欠款,不欠原告工资,欠条系倪贝贝所签,与公司无关。原审调解未成,遂判决:被告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章元支付所欠工资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宣判后,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卢章元无证据证明,其所持的欠条上载明的“畅丰门业”与一审所诉的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为同一主体,以及欠条中的债权人“卢师”就是卢章元本人;欠条的落款人为“倪贝贝”而非本案的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该欠款条无单位盖章或是法定代表人签名。原审法院调取了西安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一案案卷材料,而该案卷的时间为2008年,此证据与本案无关。双方工资已经完全结算清楚,不能认定公司拖欠被上诉人工资的事实。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卢章元的诉讼请求。卢章元辩称,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是做门、窗、家具油漆工作的,其在该公司工作多年,倪贝贝系公司管理财务收支人员,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给其每年结算一次工资,欠条中的10000元系在2009年初结算2008年工资的一部分,因当时公司无钱,所以给其出具了欠条。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拖欠工资是事实,表示不同意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的上诉请求。经审理查明,西安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一案中,倪贝贝向西安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11月23日出具的欠条中,落款为畅丰门业:倪贝贝。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对该欠条不持异议。原审判决查明其余事实与本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卢章元系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雇佣的工人,并在该公司从事劳务工作多年。本案中,卢章元持欠条主张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欠其2008年工资,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对此否认,并认为双方工资已经结清,但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未按法庭的要求,提交其公司与卢章元2008年工资的结算清单,故本院对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认为双方工资已经结清的理由不予采信。卢章元提交的欠条上虽无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的公章,但根据西安常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的案卷材料中欠条亦为畅丰门业:倪贝贝落款的证据,并结合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未提交2008年双方工资结算清单的情况,原审法院认定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拖欠卢章元10000元工资的事实并无不妥。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理应向卢章元支付欠款10000元。故对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要求驳回卢章元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西安市畅丰工贸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泉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代理审判员  童 超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