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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沂南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李淑刚,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姚某,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孙彦林,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7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打闹。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姚某辩称:夫妻有时吵架属实,但感情尚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2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6年3月8日生育长子姚某甲。双方婚后因家务琐事有时争吵。2010年11月14日,双方再次因家务琐事争吵,原告即外出家门,至今未归。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双方当事人陈述等材料所认定,其有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数年,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务琐事有时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当,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栋审 判 员  王孝杰人民陪审员  郭富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庆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