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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何某某、徐某某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何某某,徐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203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对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九页顺数第五行判决主文“三、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另起一段加上以下文字内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 判 员  陈 因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颜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