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何某某、徐某某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何某某,徐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203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对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九页顺数第五行判决主文“三、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另起一段加上以下文字内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 判 员 陈 因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颜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