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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桐江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桐江民初字第30号原告:姚某甲。委托代理人:柳某某。被告:孙某。原告姚某甲为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丹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柳某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甲起诉称:1993年8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4年9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姚某乙,在桐庐县桐庐中学读高一。1996年7月22日,原、被告在原桐庐县窄溪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次女出生,取名姚某丙,在城南街道春江小学读四年级。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日常生活中缺少共同语言,使得原告感受不到家某的温暖。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原告一直采取忍让的态度。被告还不孝敬长辈,经常侮辱原告父母人格。2010年12月16日,原、被告双方因琐事争吵,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被告曾提出离婚,但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结婚过于草率,双方的婚姻关系早已是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无共有财产分割);2、女儿姚某乙、姚某丙由原、被告共同抚养,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直至两女儿能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答辩称:我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与原告感情是好的。我们是自由恋爱的,是在充分了解彼此的性格后我们才结婚的。我没有打原告,也没有侮辱原告父母的人格。如果法院要判决离婚,我要求两个女儿都与我共同生活,由原告支付女儿生活费1000元到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同时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桐庐县城南街道家景某某的房屋一套、桐庐县江某某五联村的房屋一幢三间三层半、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原告姚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向法庭出示并陈述了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桐庐县医疗机构通用病历原件一份及发票原件三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12月16日殴打原告,原告治疗的情况,证明夫妻感情破裂;3、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共同拥有桐庐县城南街道家景某某房屋一套的事实。被告孙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向法庭出示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契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共同拥有桐庐县城南街道家景某某房屋一套的事实;2、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原、被告夫妻共同拥有桐庐县江某某五联村房屋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有异议,被告没有打过原告,原告的伤不是被告造成的;对证据3没有异议。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质证无异议。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由桐庐县档案馆盖章确认,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2无法证明原告欲证明的内容,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提交的证据1、2,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但由于该三份证据均为复印件,且被告提交的证据2中土地使用者为姚丁,与原告姓名不符,本院对该三份证据在本案中不作审核。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3年8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于同年10月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4年9月11日生育女儿姚某乙。原、被告于1996年7月22日在原桐庐县窄溪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姚某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始因家某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失和。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2009年开始,原、被告因家某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夫妻间能相互信任,相互谅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甲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丹丹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