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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光平诉四川省迪泰律师事务所、王小花诉讼代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平,四川省迪泰律师事务所,王小花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226号原告陈光平,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委托代理人陈贵元,男,汉族,1939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被告四川省迪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华兴正街5号王府井商城B座14F。法定代表人曹军,四川省迪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建生,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花,女,汉族,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沈大勇,男,汉族,1980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建生,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平诉被告四川省迪泰律师事务所、王小花诉讼代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平于2011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继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