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617号原告胡某某,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郭某某,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自愿庭外调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文林审 判 员 郭 蓉代理审判员 唐勇林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