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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泰执民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陈良与曾晓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陈良,曾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泰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郑陈良。被执行人:曾晓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泰顺县公证处(2011)浙泰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郑陈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晓平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曾晓平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叶建克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池万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