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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裴某、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裴某;邵某;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拱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某。2004年11月17日因盗窃罪被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2004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邵某。2010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邵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裴某和他人骑摩托车至杭州市拱墅区汽车城第五通道2102号店铺前,趁被害人杨根某车牌未锁车门之机,拉开车门窃得被害人放在车内的登喜路手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等财物。2010年8月27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裴某伙同他人骑摩托车至杭州市拱墅区铭泰大酒店后院通道口,趁被害人曹某进酒店未锁车门之际,拉开车门窃得车牌号为浙A×××**车内黑色笔记本电脑包一只,内有价值人民币1040.62元的戴尔D62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和价值人民币137.50元的奔腾PS3208型电动剃须刀一只。2010年10月18日12时35分许,被告人裴某和邵某预谋后,骑摩托车至杭州市拱墅区金通汽配城19-20-21号风帆蓄电池店门口,趁被害人张某离开未锁车门之际,由被告人裴某拉开车门、邵某负责接应,窃得被害人放在车牌号为浙A×××**轿车内的皮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100元和存有1400余元的杭州沃尔玛超市消费卡一张。2010年1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裴某伙同他人至杭州市滨江区江三加油站,趁被害人仇某至营业大厅付钱开票未锁车门之际,拉开车门窃得被害人放在车牌号为浙A×××**轿车内价值人民币1174.75元的诺基亚N81手机一只。综上,被告人被告人裴某参与盗窃4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8852.87元;被告人邵某参与盗窃1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500余元。2010年11月16日下午,公安民警经侦查在杭州市中河高架朝晖路段将被告人裴某抓获,当晚在花园岗村道将被告人邵某抓获。沃尔玛超市消费卡内所存人民币被害人已追回。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曹某、张某、仇某的发生情况报告及陈述、发票、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光盘、沃尔玛超市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裴某、邵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叉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2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1年4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非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四百五十二元八角七分,责令涉案被告人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顾炜青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程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