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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柯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柯保字第22号申请人:姜某。被申请人:杨某某。申请人姜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所有的位于衢州市柯城区荷花11幢1单元601室房产(保全价值11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姜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所有的位于衢州市柯城区荷花11幢1单元601室房产(保全价值11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 群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新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