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绍辖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林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辖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上诉人林某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民初字第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工作地俱在福建省长乐市,依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供的由柯桥暂住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柯桥派出所出具的居住人口登记表载明上诉人在2008年3月18日至2009年3月18日有办证记录,2010年9月26日至今有办证记录。被上诉人于2011年1月10日向原审法院起诉时上诉人未连续在绍兴县居住一年以上。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民初字第390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