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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何寿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寿伦,范义坤,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何寿伦。被执行人范义坤。被执行人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3号高新广场D座(11005号)。法定代表人肖继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何寿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的(2011)灞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义坤、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何寿伦支付经济损失67482.68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0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564号民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