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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胡新国与王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新国,王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胡新国,农民。被执行人王树荣。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观商初字第3882号民事判决书胡新国与王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树荣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胡新国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王树荣尚欠申请执行人胡新国借款40000元,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79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