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南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某某、叶某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与嘉兴市××汽车贸易与嘉兴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南保字第5号申请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俞某。被申请人嘉兴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路××车商××车××厅110、111号。申请人叶某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与嘉兴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00000元资产,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叶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忠勇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乐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