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09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山西省长治供电局电网工程公司与山西潞安西西仵硅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长治供电局电网工程公司,山西潞安西西仵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9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长治供电局电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申俊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潞安西西仵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裁字第023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西西仵硅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潞安西西仵硅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潞安西西仵硅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8366.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申志勇审判员 李晋星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