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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温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温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法定代理人温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某某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温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温某某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张辉辉审判员 廖 平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