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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虞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43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吴某。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被告:虞某甲。原告朱某与被告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因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虞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起诉称:1993年9月28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虞某乙。因夫妻性格不和,婚后生活中双方长期为琐事争吵不断,导致目前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至今也无和好可能。近几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被告称同意离婚但同时又提出无理要求,原告无法接受而未能办理离婚手续。现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虞某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600元。被告虞某甲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这不是事实。首先,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且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认识,但婚前对彼此性格等情况经过充分了解,婚后,夫妻二人相处和睦,相亲相爱,二人从相识、相知、相爱、结婚、生育至今已近20年。其次,原告称婚后生活中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这也不是事实,再恩爱的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也难免为点琐事而有所争执,这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此外,原告在婚后无稳定工作,一直靠被告辛勤工作来维持家某生活,被告任劳任怨,并抚养女儿。在4、5年前,被告因意外致眼睛受伤,被告将因伤获得的赔偿款全部交由原告保管、使用。综上,被告真心希望原告能够珍惜与被告十几年的夫妻感情,顾念女儿的健康成长,撤回离婚诉讼,如原告坚持离婚诉请,则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不准许离婚,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原告朱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二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居民户口簿一本,证明女儿虞某乙出生的事实。被告虞某甲经质证没有异议,本院对证据1、2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虞某甲未提供证据。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经自由恋爱,于1993年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虞某乙。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某琐事双方时有争吵。2011年2月23日,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且已育有一女,可见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近年来虽因缺乏沟通和理解致使双方产生矛盾,但无证据显示存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具备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只要双方能够加强了解、增进沟通,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因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向丽【附注】(2011)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某暴力或虐待、遗弃家某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