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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湛徐法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麦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1,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湛徐法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麦某1,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香港居民,厨师,原住香港。现住香港九龙。委托代理人:玉荣嘉,广东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徐闻县南山镇海港村人,现住徐闻县。委托代理人:黄刚健,男,46岁,住湛江市霞山区。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麦某1与被告王某于2005年中旬相识而恋爱,××××年××月××日双方自愿到湛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了一名男孩麦某2。尔后,由于原告工作较忙,双方在一起相处的时间不多,相互之间缺少沟通和交流,致使夫妻感情有了隔阂。原告曾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至本院,并于同年2月离开家庭。经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然无法和好生活,继续分居生活。为此,原告于2010年12月27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共同生育的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原、被告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麦某1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二、婚生男孩麦某2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麦某1从2011年4月10日起每月给被告支付抚养费港币1500元,直到孩子十八周岁止,每月抚养费定于当月10日前给付。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麦某1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耀奇审判员  邹秀宏审判员  窦建寿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钰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