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辖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司与绍兴市××姓××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姓××司,上××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辖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姓××司,市××城区皋××镇××路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司,××后龚。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上诉人绍兴市××姓××司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丰商初字第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双方系口头买卖合同,并非承揽合同。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被上诉人提交的开具给上诉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塑料袋、复印筒料)、印制的产品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间系加工承揽关系。原审法院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并无不当,其所作裁定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玉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