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陆法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袁玉红与陆丰市潭西医药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袁玉红;陆丰市潭西医药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陆法民初字第96号原告袁玉红,女,汉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现住陆丰市。被告陆丰市潭西医药站。营业执照号码:19688208-3。法定代表人施小景,系该医药站经理。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玉红诉被告陆丰市潭西医药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贤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请求:同意原告请求,请求分期还款。1994年9月5日,被告陆丰市潭西医药站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后,被告只付还了一年的利息,余欠的本金及利息一直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都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付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陆丰市潭西医药站结欠原告袁玉红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139.5万元,合计人民币189.5万元。二、原告袁玉红同意减免给被告陆丰市潭西医药站利息款49.5万元。余款人民币140万元由被告分二期还清,第一期在签订本协议之日,由被告付还原告10万元;第二期款130万元在被告领取调解书之日起三日内全部还清。三、如被告未能依照本调解协议内容按时还清欠款,原告不再减免利息,按实际借款本息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2185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927.5元,由原告袁玉红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黄贤丹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