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一法民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正权与中山市畅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正权,中山市畅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中一法民二初字第96号原告郑正权,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湖北省大冶市人,现住中山市,被告中山市畅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6号假日广场2幢513。法定代表人刘卓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正权诉被告中山市畅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正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正权负担交纳。审判员 蔡伟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