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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潼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母某某与某某县国税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某某,某某县国税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潼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母某某,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斌,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被告某某县国税局。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谢玄志,陕西省华上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母某某与被告某某县国税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母某某于2011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00元,减半由原告母某某负担2000元。审 判 长  XX军代理审判员  成小军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红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