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岐民一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雍华锋与付瑞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某,付某,付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岐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雍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农民,住扶风县城关镇。被告付某,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青化镇。被告付某甲,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雍某与付某、付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雍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付某名下存于岐山县青化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2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雍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付某名下存于岐山县青化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苗剑锋审 判 员 付俊民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