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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杭辖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湖南××××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凯莱露、凯莱露××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发展有限公司、张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发展有限公司,凯莱露××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杭辖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域中××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凯莱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审被告:张某某。上诉人湖南××××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凯莱露××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0)杭江商初字第9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当事人订立的《长沙地区联营代管终止协议》第四条约定因本协议的履行引起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该管辖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本案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在湖南省长沙市。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协议已明确约定因协议履行引起的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因凯莱露××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作为该公司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湖南××××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蓓审 判 员  王依群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思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