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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周明银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4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明银,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福泉市。2007年1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明银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明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明银伙同他人至慈溪市横河镇彭南村长埭,翻窗进入李某家,窃得“欧信”移动电话机、“天语”移动电话机各1部、空调被1条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0元。后被告人周明银等人至长埭185号,踢门进入孙某家,窃得人民币5元及移动电话机1部(无法估价,销赃得款人民币5元)。2010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周明银伙同他人至慈溪市横河镇彭桥村黄墙弄老年活动室旁,采用钳子剪锁、“T”字型工具撬锁等手段,窃得杨某停放着的金狮JS125ZK正三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200元。2010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周明银伙同他人至慈溪市匡堰镇倡隆村汪家底水泥斜坡,采用“T”字型工具撬锁的手段,窃得董某停放着的风速125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50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80元。2010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周明银伙同他人至慈溪市匡堰镇倡隆村东岙里枫湾饭店东南角围墙外,采用钳子剪锁、“T”字型工具撬锁等手段,窃得华某停放着的电瓶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1500元。2010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周明银伙同他人至慈溪市桥头镇上林湖村陈家山脚下,采用“T”字型工具撬锁的手段,窃得宋某停放着的铃木GS125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50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明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孙某、杨某、董某、华某、宋某的陈述笔录、实物照片、暂扣物品专用票据、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认证报告书、被告人周明银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周明银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明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明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明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1年7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国  强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