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杜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甲拖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杜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甲拖款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甲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共计20000元(含诉讼费747元、执行费30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周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