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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杜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甲拖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杜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甲拖款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甲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共计20000元(含诉讼费747元、执行费30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周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