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台路执民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汪林凤41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下岭村2区150号与管建复37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腰塘村9区12-1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汪林凤41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下岭村2区150号,管建复37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腰塘村9区12-1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路执民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汪林凤41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下岭村2区150号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11235028被执行人:管建复37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腰塘村9区12-1号身份证号码:332603197307177014本院在执行汪林凤与管建复(2011)台路执民字第4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管建复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汪林凤借款25000元及息和垫付的诉讼费用680元;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住址不详,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路执民字第4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镔审 判 员  汪东军代理审判员  蒋 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