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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联合博雅中介有限公司与陈家通、邹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联合博雅中介有限公司,陈家通,邹振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117号原告:慈溪市联合博雅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592号。法定代表人,宋向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邦法,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家通,男,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邹振祥,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联合博雅中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家通、邹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联合博雅中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计879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邹建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卓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