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齐法执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宋秀英与杨荣奎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秀英,杨荣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140号申请人:宋秀英,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杨荣奎,男,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宋秀英诉杨荣奎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宋秀英成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荣奎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荣奎的四头鹿。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申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