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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长治医学院与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医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医学院,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医学院。法定代表人王庸晋,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建魁,该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晋民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于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医院银行存款5083843.2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申志勇审判员  李晋星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新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