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杜锦春与罗六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锦春,罗六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865号原告杜锦春,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王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六德,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资中县,现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锦春与被告罗六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锦春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锦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锦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杜锦春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