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某与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成某;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民初字第608号原告成某。被告楼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诉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0年9月10日起诉离婚,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按自动撤回起诉的裁定。依照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已受理的,也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