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明民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梁会平与娄可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会平,娄可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明民二初字第00046号原告:梁会平,1966年3月1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娄可刚,1966年4月17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会平诉被告娄可刚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会平于2011年3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会平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会平负担。审判员 钟如昀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杨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