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虎田与徐志强、张国庆、张树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虎田,徐志强,张国庆,张树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142号原告:张虎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徐志强,男,住齐河县。被告:张国庆,男,住齐河县。被告:张树平,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张虎田诉徐志强、张国庆、张树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虎田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志强、张国庆、张树平的补偿款,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齐河县电业公司给予徐志强的鸡苗补偿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加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