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无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丁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王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及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丁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泱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