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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丁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王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及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丁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泱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