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永波与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波,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波。被执行人张磊。申请执行人李永博申请执行张磊道路交通事故人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22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执行费4034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