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荣崖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树信与王洪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信,王洪新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150号原告王树信,男,汉族,1935年5月8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被告王洪新,男,汉族,住荣成市,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树信与被告王洪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