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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薛花桃与西安市速洁特洗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薛花桃;西安市速洁特洗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薛花桃。被执行人西安市速洁特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办事处普贤寺东村。法定代表人刘绍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薛花桃与西安市速洁特洗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在当地社保机构开户,目前正在办理开户事宜,应待其开户后按有关标准核算伤残津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长执字第1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事由消失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杨民利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