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朱斌与谢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谢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54号原告:朱斌,农民。委托代理人:谢忠明,象山县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成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斌与被告谢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斌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朱斌承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