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执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金亮,张振銮,李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146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金亮。被执行人张振銮。被执行人李德军。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金亮、张振銮、李德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72077.2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金亮、张振銮、李德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金亮、张振銮、李德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146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金亮、张振銮、李德军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爱 民审判员 王 建 勋审判员 张 建 民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誉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