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洛南法执字第0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执字第00060-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作出(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其内容之一为:由李某某在调解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返还何某某礼金4000元。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某某于201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完全履行了给付义务,权利人已领走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世勇审判员 李军锋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三锋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