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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02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