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府执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瑞与周明堂、吴永亮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周明堂,吴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府执字第00016-1号申请执行人张瑞,男。被执行人周明堂,男。被执行人吴永亮,男,29岁。本院在执行张瑞与周明堂、吴永亮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榆中法刑一终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0年12月21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周明堂、吴永亮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人张瑞支付各项赔偿款67559元(已给付人民币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763元。二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现查明府谷县野芦沟停车场现存放二被执行人共有的蒙J174**/晋H91**东风重型普通带挂车一辆,为使申请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周明堂、吴永亮共有的蒙J174**/晋H91**东风重型普通带挂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乐平审判员 贾 飞审判员 贾建荣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柴 军 来自: